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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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二区原四为公司地块第二阶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消息来源: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16:04:59 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需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二区原四为公司地块通过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二区原四为公司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基本情况

目前地块名称: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二区原四为公司地块;

目前地块占地面积:本次株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07301.51m2

目标地块地理位置: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隆兴社区;

目标地块四至范围:地块东至黄河北路,南至株洲天瑞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和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西至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北至新东路;

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现状为空地;

目标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调查地块规划用于商住用地,属第一类用地;

土壤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原由:目标地块现状用地为工业用地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中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梳理污染地块系统相关信息的函”(湘环办函[2022]17号),明确“应录入系统内的地块包括:……4、所有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等规定,目标地块土地利用性质拟从建设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因此目标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调查概况

  第一阶段调查于2023年2月中旬完成,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形式,调查地块变迁历史、生产运营、相邻及周边地块污染影响,识别本地块的潜在土壤特征污染因子为钴、锑、石油烃。

  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于5月中旬完成,共布设了8个土壤采样点位和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土壤采样深度均设置为0-6m,最终送检土样33份,包括目标样品29组和4组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CB36600表1中的基本45项和地块内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钴、锑共计48项,根据土壤检测分析结果,土壤样品中各项所检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说明地块土壤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的3个地下水采样点,一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上游区域,二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下游区域2个,其采样深度为6-6.5m,最终送检水样5份,包括目标样品3组,以及1组现场平行样和1组全程序空白样,根据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本次所检的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项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C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所检点位地下水中石油烃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参考限值要求,表明调查地块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同时对地块内暂时堆积的建筑垃圾堆设立了1个采样点位,采集了2层样品,做了污染性验证监测,其酸浸检测结果表明,本次所检的镍、铜、砷、镉、铅、汞、腐蚀性,共7项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所检项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标准中所列危险特性,水浸pH值、镍、铜、砷、镉、铅、汞的检测结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围内,所以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此区域建筑垃圾定性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C40)、钴、锑共计48项,根据土壤检测分析结果,土壤样品中各项所检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说明地块土壤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的3个地下水采样点,一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上游区域,二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下游区域2个,其采样深度为6-6.5m,最终送检水样5份,包括目标样品3组,以及1组现场平行样和1组全程序空白样,根据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本次所检的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项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C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所检点位地下水中石油烃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参考限值要求,表明调查地块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同时对地块内暂时堆积的建筑垃圾堆设立了1个采样点位,采集了2层样品,做了污染性验证监测,其酸浸检测结果表明,本次所检的镍、铜、砷、镉、铅、汞、腐蚀性,共7项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所检项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标准中所列危险特性,水浸pH值、镍、铜、砷、镉、铅、汞的检测结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围内,所以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此区域建筑垃圾定性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C40)、钴、锑共计48项,根据土壤检测分析结果,土壤样品中各项所检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说明地块土壤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的3个地下水采样点,一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上游区域,二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下游区域2个,其采样深度为6-6.5m,最终送检水样5份,包括目标样品3组,以及1组现场平行样和1组全程序空白样,根据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本次所检的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项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C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所检点位地下水中石油烃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参考限值要求,表明调查地块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同时对地块内暂时堆积的建筑垃圾堆设立了1个采样点位,采集了2层样品,做了污染性验证监测,其酸浸检测结果表明,本次所检的镍、铜、砷、镉、铅、汞、腐蚀性,共7项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所检项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标准中所列危险特性,水浸pH值、镍、铜、砷、镉、铅、汞的检测结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围内,所以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此区域建筑垃圾定性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C40)、钴、锑共计48项,根据土壤检测分析结果,土壤样品中各项所检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说明地块土壤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土壤环境质量可接受;本次调查地块内布设的3个地下水采样点,一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上游区域,二个位于地块地下水下游区域2个,其采样深度为6-6.5m,最终送检水样5份,包括目标样品3组,以及1组现场平行样和1组全程序空白样,根据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本次所检的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项污染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C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所检点位地下水中石油烃也均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石油烃第一类用地参考限值要求,表明调查地块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同时对地块内暂时堆积的建筑垃圾堆设立了1个采样点位,采集了2层样品,做了污染性验证监测,其酸浸检测结果表明,本次所检的镍、铜、砷、镉、铅、汞、腐蚀性,共7项污染因子均未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所检项目不具有GB 5085.1-2007和GB 5085.3-2007标准中所列危险特性,水浸pH值、镍、铜、砷、镉、铅、汞的检测结果也均未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且pH值在6-9范围内,所以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此区域建筑垃圾定性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调查结论

  项目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均符合该地块所属未来规划的要求,地块受到的污染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文件要求,此次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地块不需要再做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满足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的要求。